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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1]地字第653号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199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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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O4号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称:“

  一、对林业区的林地、运村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 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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