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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关于申请港口露天堆场及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函》的批复
沪地税地[1996]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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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沪港财字[1995]810号《关于申请港口露天堆场及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地字[1989]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你局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在土地使用税新税制实施之前,对你局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处理: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浮码头、堤岸、坝、栈桥等)用地,可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场用地(包括装卸作业区专用道路用地),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港口内的仓库、办公、生活区及其他生产经营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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