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暂行条 例》第三条 规定,对仓储企业应按其实际占地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仓储企业占地地包括:仓库库房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非直接从事储运业的生产、经营用地,以及仓储企业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