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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仓储企业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沈地税财[1997]260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7-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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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暂行条 例》第三条 规定,对仓储企业应按其实际占地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仓储企业占地地包括:仓库库房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非直接从事储运业的生产、经营用地,以及仓储企业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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