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渝府发[1999]84号)规定,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同意,我县古龙乡被设为工矿区,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0.20元/平方米执行,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请县地税局、古龙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作好宣传工作,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