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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新设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的通知
足府发[2002]19号
大足县人民政府  2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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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渝府发[1999]84号)规定,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同意,我县古龙乡被设为工矿区,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0.20元/平方米执行,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请县地税局、古龙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作好宣传工作,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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