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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焦作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复函
豫地税发[2003]19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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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函》(焦政[2003]9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同意你市提出调整意见。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的征收范围包括:解放、山阳、中站、马村四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比较繁荣的工矿区。

  二、土地等级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所涉及的土地划定为四个等级范围:

  一级范围:北至影视路,南至高新技术开发区(含开发区),东至山阳区与马村区行政区划交界处,西至解放区与中站区行政区划交界处区域内的土地;中站区行政 区划范围的北至跃进路,南至解放西路中站段,东至长安路,西至焦晋高速公路区域内的土地;马村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北至昌盛路,南至源丰路,东至文昌路,西至 中兴路区域内的土地;焦作市煤业(集团)公司、焦作金冠能源投资有限责任、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丹河电厂实际占用的土地。

  二级范围:解放区、山阳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影视路以北区域;中站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北至工农路,南至焦克路,东至中站区与解放区行政区划交界处,西至焦晋濮阳 市人民政府高速公路区域内除一级土地外的土地;马村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北至汇丰路,南至建兴路,东至山门河,西至泰康路区域内除一级土地外的土地。

  三级范围:中站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北至北环路中站段,南至丰收路中站段,东至中小区与解放区行政区划交界处,西至中站区与博爱县行政区划交界处区域内除一、二级土地外的土地;马村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北至纬北路,南至建设路马村段,东至山门河,西至西经路区域内除一、二级土地外的土地及北至建设路马村段,南至武 成路,东至待王桥,西至文昌路区域内的土地。四级范围:上述一、二、三级以外的所有应税土地。

  三、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土地范围4元;二级土地范围3元;三级土地范围2元;四级土地范围1元。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请加强领导,搞好宣传,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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