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切实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豫政[1989]74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豫地税发[2004]9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各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市区土地划分为五个等级:
一级地段范围:矿工路以南,建设路以北,劳动路以西,体育路以东区域内的应税土地面积。
二级地段范围:程平路以南,湛河以北,光明路(向北延伸至程平路)以东,河东路(向北延伸至程平路)以西区域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
三级地段范围:北环路以南,国铁以北,凌云路(向北延伸至北环路,向南延伸至国铁)以东,东环路以西区域内除一、二级地段外的应税土地面积。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面积。
四级地段范围:新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面积。
石龙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面积。
五级地段范围:上述一、二、三、四级地段区域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
三、税额标准
每平方米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地段5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2元,四级地段1.5元,五级地段1元。
凡开征范围内的街道,临街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街道两侧高等级标准纳税。
四、管理权限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本次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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