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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平政[2004]33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200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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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切实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豫政[1989]74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豫地税发[2004]9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各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市区土地划分为五个等级:

  一级地段范围:矿工路以南,建设路以北,劳动路以西,体育路以东区域内的应税土地面积。

  二级地段范围:程平路以南,湛河以北,光明路(向北延伸至程平路)以东,河东路(向北延伸至程平路)以西区域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

  三级地段范围:北环路以南,国铁以北,凌云路(向北延伸至北环路,向南延伸至国铁)以东,东环路以西区域内除一、二级地段外的应税土地面积。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面积。

  四级地段范围:新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面积。

  石龙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面积。

  五级地段范围:上述一、二、三、四级地段区域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

  三、税额标准

  每平方米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地段5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2元,四级地段1.5元,五级地段1元。

  凡开征范围内的街道,临街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街道两侧高等级标准纳税。

  四、管理权限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本次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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