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03号)规定,我市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从今年7月1日起予以调整。为做好纳税期限调整后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对纳税期限调整后有关工作事宜明确如下:
一、纳税期限及纳税事项规定为确保征纳双方能有充足的时间调整纳税期限,市局决定将纳税期限调整工作延至今年10月,即纳税人从今年10月起开始按照调整后的纳税期限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规定期间应纳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纳税期限及纳税事项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纳税期限一般规定
1、从租计征房产税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仍应按月申报并缴纳上个月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纳的房产税,具体申报与缴纳房产税办法按照税务机关原有工作规定办理。
2、从价计征房产税规定
(1)星级宾馆酒店星级宾馆酒店从今年10月起开始执行按月申报缴纳房产税的规定。星级宾馆酒店申报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每月的1-10日,其每月申报缴纳的房产税所属期为申报纳税的当月。
(2)其他纳税人除星级宾馆酒店外的其他纳税人从今年10月起开始执行按季申报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其他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其中私营以上企业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0日,个体工商户的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全月,纳税人每次申报缴纳房产税的所属期为申报月份所在的季度。今年下半年第三、第四季度应纳的房产税,由纳税人于10月的申报纳税期一并缴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一般规定纳税人从今年10月起开始执行按季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其中私营以上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0日,个体工商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全月,每次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所属期为申报月份所在的季度。今年下半年第三、第四季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于10月申报纳税期一并缴纳。
(二)特别规定
1、关于简并征期规定
(1)各基层局可以结合本单位管户实际情况,根据市局有关简并征期的管理规定,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数额较小的个体工商户,确定于每年的1月和7月申报缴纳全年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主动要求一次性缴纳全年应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份申报缴纳全年的应纳税款,否则将承担逾期申报、逾期纳税的法律责任。
一次性申报并缴纳全年税款后,并不免除纳税人以后各期的纳税申报义务(各期进行零申报)。
2、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变化规定对于纳税人的应税房产原值或应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从发生变化月份所在纳税期的下一个纳税期起,按照变化后的应税房产原值或应税土地面积重新计算确定每一纳税期应当缴纳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
3、关于未缴纳上半年税款规定对于未申报缴纳2004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于10月份一并申报缴纳全年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含预审批减免数额),同时按规定承担上半年未按期申报纳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关于已按季度(月份)缴税规定
(1)对已于7月份申报缴纳2004年第三季度应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于10月份只申报缴纳2004年第四季度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于按月纳税的星级宾馆酒店已于7月份申报缴纳7月应纳房产税的,其2004年余下月份(8-12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应于10-12月的三个纳税期内分次申报缴纳。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税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应从今年10月起按照本通知有关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对于申报纳税中出现的特殊情形,按照本通知有关“特别规定”的内容办理。
二、受理申报纳税规定
(一)对房屋出租人
1、对房屋出租人申报缴纳房屋租金应纳房产税的,按照原有征管程序规定办理。
2、对房屋出租人于今年10月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过2004版软件中“直接申报征收-直接申报”画面受理,确认税款所属期为2004年(7-12月份)。
对其以后年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季度征收,通过直接征收程序受理,确认其每期申报缴纳税款的所属期为申报月份所在季度。
(二)对星级宾馆酒店
1、对星级宾馆酒店于10月及以后各月申报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计税)的,通过2004版征管软件中“直接申报征收-直接申报”画面受理,确认其税款所属期为申报纳税的当月。
2、对星级宾馆酒店于今年10月份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过2004版征管软件中“直接申报征收-直接申报”画面受理,确认税款所属期为2004年(7-12月份)。
对其以后年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季度征收,通过直接征收程序受理,确认税款所属期为申报月份所在的季度。
(三)对其他纳税人对除房屋出租人、星级宾馆酒店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于今年10月申报缴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过2004版征管软件中“直接申报征收-直接申报”画面受理,确认税款所属期为2004年(7-12月份)。对其以后年度应纳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季度征收,通过直接征收程序受理,确认税款所属期为申报纳税月份所在的季度。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申报缴纳房产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直接申报征收程序办理,并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确认申报税款的所属期。
三、申报纳税文书使用规定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后,变更的只是纳税人年度内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与次数,并未改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环节、流程及文书使用等税收管理内容,故纳税人在每一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仍应按市局既有的文书填报规定填写《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且要将申报税款的所属期限填写准确。同时,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申报纳税时一并报送有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审核资料。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受理纳税申报,核准税款所属期,同时打印税收缴款书。
四、申报纳税违章 处理规定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后,对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逾期申报和逾期纳税行为,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具体包括课征滞纳金、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
对纳税人于2004年7-9月份存在的未按纳税期限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不作违章 处理;同时,对各基层局在此期间受到影响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率等征管考核指标,不作为正常考核内容。
五、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