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正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58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2006-12-17
【打印】【关闭】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批准,现提出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意见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单位:元/每平方米年税额

  级 别 调整前标准 调整后标准

  市区一级 7 10

  市区二级 5 9

  市区三级 4 8

  市区四级 3 7

  市区五级 1.5 6

  市区六级 1 5

  市区七级 0.8 4

  县一级 0.8 3

  县二级 0.5 2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确定

  1、市区主城区土地等级划分以市政府2004年批准市国土管理局确定的《南京市主城区综合土地级别分布》为准,沿江开发区土地等级按原大厂区征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执行。

  2、江宁区、浦口区的所有街道按市区六级标准征税;六合区雄州镇及六合经济开发区按市区七级标准征税。以上三区其他建制镇按照县一级标准征税。

  3、溧水县、高淳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按照县一级标准征税,其余建制镇按照县二级标准征税。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