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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7]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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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分为8等,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等 15元至20元

  二等 12元至16元

  三等 9元至12元

  四等 7.5元至10元

  五等 6元至8元

  六等 4.5元至6元

  七等 3元至4元

  八等 1.5元至2元

  二、区适用一等至八等,县城、建制镇适用五等至八等。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市政府规定的年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所辖地区应税土地的具体等级和适用年税额,报市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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