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土地利用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税额标准及局部地区地段等级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内容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调整的内容
(一)调整局部地区地段等级
1、市辖区(不含南票区)
(1)一级地段(原适用省四级地段等级标准)调整为适用省二级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
(2)增设一个级别,原三级地段分设为三级、四级地段。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速公路站口至102国道一线以西的区域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心区域(原三级地段内)列入三级地段,适用省八级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原三级地段其他区域改为四级地段,仍适用省十级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
2、南票区
(1)增设级别。由原两个级别设为三个级别,即由原一级、二级地段设为一级、二级、三级地段。
(2)提高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由原一级、二级地段分别适用省十级、省十三级地段等级标准调整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适用省八级、省十级、省十一级地段等级标准。
(3)扩大二级地段范围。
3、兴城市
(1)扩大兴城市一级(省八级)、二级地段(省十级)等级范围。
(2)将乡改为办事处管理体制的韩家村、干柴村(城东办事处管辖)、东八里村(古城办事处管辖)列入兴城市三级地段(省十三级)管理。
4、建昌县
将县城行政规划区内的二级地段(省十三级)调整为一级地段(省十一级)。
(二)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
全市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适用税额标准
局部地区地段等级调整后,全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适用省政府新调整的税额标准,即按照《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公布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执行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葫政发[2004]32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有关工作,确保4月份征期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统一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称谓
200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调整时,各地区各自分设一、二、三级地段,没有形成统一的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称谓,不便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为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统一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称谓,决定将全市地段等级统一为六个级别,即:
市级 对应省级等级标准 单位税额
一级地段 省级二级地段等级标准 24元
二级地段 省级六级地段等级标准 12元
三级地段 省级八级地段等级标准 9元
四级地段 省级十级地段等级标准 6元
五级地段 省级十一级地段等级标准 4.5元
六级地段 省级十三级地段等级标准 3元
各地区要对应上述标准变更本地区地段等级称谓。
四、略
附件:葫芦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
一、全市地段等级(对应省级级别括号内注明)
(一)市辖区(不含南票区)
一级地段(省二级):以百货大楼交通岗为圆心半径为1.8公里的圆形区域内,即由永昌路-连山大街-兴工路南段-兴盛街-文兴路-新华大街中段-滨河路-群英路所围成的区域及街、道两侧。
二级地段(省六级):高速公路引路以东、五里河北段-魏塔线-新台路以南、沈山铁路(连山河至葫芦岛站)-锦葫铁路线-龙港区政府以西、海滨路-茨齐路一线以北的区域;锌厂区域、船厂区域。
三级地段(省八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速公路站口至102国道一线以西的区域。
四级地段(省十级):其余地区为四级地段。
(二)南票区
一级地段(省八级):南票区政府所在地,即区建筑公司老址(含)、南票矿务局供销公司以南,九龙中学老址(南票矿务局医院沟里)以西,原葫芦岛市日用陶瓷厂以北(含原葫芦岛市日用陶瓷厂、南票区缘驿通汽车修配厂)的区域。
二级地段(省十级):南票区下庙子至沙锅屯部分地区,即辽宁南票劣质煤热电有限公司(含)及南票矿区沙锅屯火车站向东南沿疏港公路至南票矿务局供销公司(含),南票区建筑公司老址范围内,北至南票矿务局铁路专用线。
三级地段(省十一级)其余地区为三级地段。
(三)兴城市
一等地段(省八级):兴城古城四框内、南门至宁远小学、西门至铁路立交桥、北门至北道囗、沿102线北起铁路立交桥南至飞机场、东门沿兴海北路至南延路、兴海南路至南延路。
二等地段(省十级):兴城市市区内其余地段及驻在兴城市的疗养院和培训中心、曹庄工业园区(含东华厂基地、兴城市啤酒有限公司、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七O一九厂)、八二七一厂、轮胎厂。
三等地段(省十三级):其余地区(含七五四矿、凌河化工厂)、城东办事处的韩家村、干柴村、古城办事处东八里村。
(四)市辖县
1、绥中县
一级地段(省十级):县城行政区划内,即102线东起六股河大桥西,西至马家河桥东,南至路南街,北至高速铁路;万家镇、前所镇、高岭镇境内。
二级地段(省十三级):其余地区为二级地段。
2、建昌县
一级地段(省十一级):建昌县城行政区内,即东起马场桥天元加油站,西至祁家窝铺;北起北营子村与什大营子河,南至建设沟与原凌河水泥厂。
二级地段(省十三级):其余地区为二级地段。
上述地段等级范围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对地段等级划分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地方由市地税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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