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公平税负,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和省地税局《关于锦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批复》(辽地税发[2007]45号),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境内使用应税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统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现就有关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城区各地段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1.一等地段(省定二等)(七街十一路),年税额为24元/平方米。
中央大街(南起女儿河大桥北至延安路)
广东街(南起洛阳路北至延安路)
锦华街(南起洛阳路北至延安路)
山西街(南起洛阳路北至延安路)
林西街(南起解放路北至上海路)
人民街(南起南京路北至延安路)
汉口街及南北街(南起士英街北至延安路)
解放路(东起贵州街西至士英街)
上海路(东起贵州街西至士英街)
洛阳路、东街
南京路(东起贵州街西至士英南街)
南宁路(东起云飞街西至锦华街)
宜昌路(东起云飞街西至士英街)
和平路(东起铁路专用线西至士英街)
延安路(东起铁路专用线西至士英街)
重庆路(东起利民街西至人民街)
阜康路(东起人民街西至士英街)
青年会路(东起人民街西至士英街)
2.二等地段(省定五等),年税额为15元/平方米。松坡路以南,南广路、锦南路以北,重观路、市府西路、京沈铁路桃园至锦汤路公铁立交桥连线以东,南广路与解放东路交叉口连线以西的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区域为二等地段。
3.三等地段(省定六等),年税额为12元/平方米。锦州石化公司地区(松坡路以南,重庆路以北,重观路以东,锦朝公路、士英街连线以西),汤河子工业区(东起锦汤线杨兴村段落,西至腰砬线腰汤村段及汤小线以东,南至原锦汤线杨兴村-女儿河村段,北至杨兴村-大洼村-前白村-西白村-前汤村乡路)、东港电力公司地区为三等地段。
4.四等地段(省定八等),年税额为9元/平方米。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南站新区及城市建成区以内的不在一、二、三等地段的区域为四等地段。
以上街、路两侧的生产经营用地与厂区相连的向厂区无限延伸。
地段分界街、路,均包括街、路对面的土地,即同一街、路两侧的土地等级相同,跨不同地段等级的街、路,其中一侧土地等级从高确定。
二、各县(市)地段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1.凌海市
(1)一等地段(省定八等),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和金城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内的非农、林、牧、渔生产经营用地及辽河石油勘探局锦州工程技术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欢喜岭采油厂、辽河石油勘探局钻井二公司、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凌海市境内生产经营用地,年税额为9元/平方米。
(2)二等地段(省定十等),小凌河煤矿、石山镇、双羊镇、阎家镇、右卫镇、余积镇、沈家台镇、翠岩镇、班吉塔镇、娘娘宫镇、新庄子镇、三台子镇所辖区用地,年税额为6元/平方米。
2.北镇市
(1)一等地段(省定八等),北镇市区(以市区的十字街为中心,北至北门外大桥北桥头,南至北镇收费站南转盘,西至大阁旅游风景区山门,东至东门外第一道岭顶端),沟帮子经济开发区(以区内十字路为中心,北至沙河子村,南至铁南,西至尹府熏鸡有限公司,东至辽河油田管道一公司),年税额为9元/平方米。
(2)二等地段(省定十等),建制镇政府所在地(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年税额为6元/平方米。
(3)三等地段(省定十三等),除上述以外区域,年税额为3元/平方米。
3.黑山县
(1)一等地段(省定八等)为县城内(东至东检查站、西至营房村石碑、南至交警队南大墙、北至胜利十字路口),年税额为9元/平方米。
(2)二等地段(省定十等)为新立屯镇、八道壕镇、大虎山镇的镇内,年税额为6元/平方米。
(3)三等地段(省定十三等)为其他建制镇及所辖村屯(新立屯镇、八道壕镇、大虎山镇的镇外),年税额为3元/平方米。
4.义县
(1)一等地段(省定十等),大凌河以南,后杨村以北,锦义路以西,铁路以东区域,年税额为6元/平方米。
(2)二等地段(省定十一等),规划区一等以外的区域、七里河镇、大榆树堡镇、刘龙台镇、稍户营子镇、九道岭镇、高台子镇、瓦子峪镇七个镇的镇政府所在地村,年税额为4.5元/平方米。
(3)三等地段(省定十三等),镇属其余各村,年税额为3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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