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保持与毗邻城市税负平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同意,我市决定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
所有在新乡市市区范围内及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调整内容
我市市区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15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10元/平方米,三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6元/平方米。具体的土地等级范围是:
(一)一级土地范围:新中大道以西,京广铁路以东,化工路以北,建设路以南范围内的土地。
(二)二级土地范围:一级范围外,107国道以西,西环路以东,南环路以北,北环路以南范围内的土地。
(三)三级土地范围:西工区和新乡(小店)工业园区及市区范围以内的其他土地。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07年7月1日执行,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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