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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告
新政[2007]3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0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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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保持与毗邻城市税负平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同意,我市决定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

  所有在新乡市市区范围内及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调整内容

  我市市区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15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10元/平方米,三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6元/平方米。具体的土地等级范围是:

  (一)一级土地范围:新中大道以西,京广铁路以东,化工路以北,建设路以南范围内的土地。

  (二)二级土地范围:一级范围外,107国道以西,西环路以东,南环路以北,北环路以南范围内的土地。

  (三)三级土地范围:西工区和新乡(小店)工业园区及市区范围以内的其他土地。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07年7月1日执行,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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