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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信政文[2007]105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07-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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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2006]第483号令及河南省人民政府[2007]第104号令的规定,结合信阳的实际情况,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原则

  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是有效使用土地资源、公平税赋、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支持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依法调整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信阳市人民政府调整信阳市市区及郊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复函》等有关规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进行调整。二是总体平衡原则。按照全市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要求,依据土地地理位置,合理确定税额标准及地域等级。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

  市区及郊区城镇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各县城镇土地划分为两个等级。城镇土地年税额按10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3元/平方米三个标准执行。

  (一)市区及郊区城镇土地使用征收标准及税征收范围

  市区及郊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按三个等级划分:一级土地年税额10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年税额6元/平方米,三级土地年税额3元/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

  一级土地:西起陆军学院向南沿八一路至人寿保险公司,沿滨河北路直至移动公司,沿建设路至航空路口,沿路向北至农机宾馆路口,沿工区路向西至白云宾馆,过楚王城立交桥至烟草公司,沿路向西经青龙街、二七街至京汉街与四一路交叉口,由火车站立交桥向西经中山路北端(新马路市场)沿新马路到八一路口(陆军学院)。该区域以内设为一级征收范围。

  二级土地:北起107国道、312国道立交桥,沿107国道向南至宝石桥,向东经琵琶山村委,沿路向北至平西大圆盘,沿平桥大道至光明路口,沿光明路向北至312国道,沿312国道直到与107国道立交桥;由红星路口向西,沿长安路、南湖大道两侧300米陆地以内至南湾管理区。以上区域以内设为二级征收范围。

  三级土地:二级区域以外、规划区以内及羊山开发区、工业城、建制镇、工矿区为三级征收范围。

  (二)县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及征收范围

  各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按两个等级划分:一级土地年税额6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年税额3元/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

  1、罗山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级土地:北起北环路,南达宁西铁路,西到县粮食局国家储备库,东到工业东路。

  二级土地:各建制镇。

  2、潢川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级土地:东至七里岗村,南至卜塔集镇,西至付店镇,北至方店村。

  二级土地:各建制镇。

  3、固始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级土地:北以北二环路为界,东至滨河路,西至省道204;东以史河为界,北至滨河路与北二环路交叉口,南沿滨河路,经东环路至史河二桥;南以阳关大道为界,东至史河二桥,西至西环路;西以西环路为界,往南至阳关大道,往北至王审知大道,由王审知大道往东至省道204,沿省道204往北至北二环路。

  二级土地:县城规划区以内其它城镇土地及各建制镇。

  4、息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级土地:北自城东工业集中区沿北边东西延伸线以南,东自城东工业集中区东边向南延伸线以西,南自淮河北岸以北,西至清河南北延伸线以东。

  二级土地:濮公山管理区及各建制镇。

  5、淮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级土地:东环路以西,县交警队以东;淮河围堤以北,太平路以南城区规划区以内。

  二级土地:东环路以东至王家岗乡郑营小学以西、县交警队以西至台头铁路以东、太平路以北至栏杆火车站以南城区规划控制区以内及各建制镇。

  6、光山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级土地:北起县城弦山北路与光州路交接处,沿光州路向东至三环路交接处;东至三环路,沿三环路向南与光南东路相接;南至光南路,沿光南路向西与兴隆路交接处;西起兴隆路,沿兴隆路向北与光马路相接,向东至弦山路,沿弦山路向北与光州路相接。

  二级土地:县城规划区以内其它城镇土地及各建制镇。

  7、商城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级土地:县城规划区区域内。

  二级土地:各建制镇。

  8、新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级土地:县城规划区区域内

  二级土地:各建制镇、工矿区。

  上述所列“沿街”、“沿路”均含两侧,交叉路段从高适用定额税率。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从2007年7月1日执行。原信政[2004]14号文、信政文[2004]116号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同时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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