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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地税政[2007]95号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200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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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0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下发给你们,将相关文件转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

  1、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乐成镇、柳市镇、虹桥镇、北白象镇;

  二级土地:翁垟镇、黄华镇、七里港镇、象阳镇、蒲岐镇、石帆镇、南岳镇、天成乡;

  三级土地:其他建制镇。

  2、税额标准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9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元。

  以上调整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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