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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6]9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199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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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方税务分局、直属分局糖厂征收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第七条(三)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东府办复[1995]343号的函复,现将我市对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以及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标准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 (二)项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颔之和的百分之五计算扣除。凡不能接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计算扣除。

  二、普通标准住宅的划分。凡建筑面积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并且室内(厅、房及附属设施)的地面只是铺设水泥地、水磨石、马赛克及有釉砖等材料的,作为普通标准住宅。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均不作为普通标准住宅。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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