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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6]38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  1996-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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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民政府、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对于税法授权我省确定的有关具体政策问题一并补充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第七条(三)款中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细则》第十一条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标准》(见附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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