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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3]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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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随军家属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一)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4号)(以下简称《通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通知》第二条的“个体经营”是指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限计算方法: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当年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废止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问题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550元提高到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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