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长安分局:
你局《关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扣除项目问题的请示》(市地税长字[2003]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