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政府以货币形式给予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包括驻西安市城六区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实行工资统发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对象
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住房补贴。
(一)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未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未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 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
第五条 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申请住房补贴:
(一)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二)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可售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三)已接受国家和单位给予个人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补助、补偿的职工。
(四)离婚前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六条 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厅局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20平方米。
(二)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00平方米。
(三)科级(中级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80平方米。
(四)科以下(初级技术职称、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和工人)60平方米。
第七条 老职工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482元。鉴于从1994年起省级单位建立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故对老职工1993年以前的工龄给予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8元。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按月按职级定额发放, 标准为:科级以下200元,科级260元,处级320元,厅级380元。住房补贴标准根据职工工资及住房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住房补贴发放的最高年限为32年。
第九条 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一)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482元+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每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二)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482元+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每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已购(租)公有住房的职工,计算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三)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现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晋升职务、职称或技术级别的,一次性计发职、级差额住房补贴。
计算公式为:职、级差额住房补贴=(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482元+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每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晋升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已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
(四)以低于同地段、同等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全额集资住房的职工,只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即:工龄住房补贴额=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每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二) 本级财政预算积累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
(三) 从其它渠道筹集,可用于住房补贴发放的资金。
第十一条 住房补贴由夫妇双方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住房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第十二条 符合住房补贴发放范围的单位,在完成公有住房清理、出售、普查建档、售房资金上缴省级财政后,方可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补贴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本人填写《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职工所在单位填写《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审批汇总表》和《省级机关新职工住房补贴审批汇总表》。
(三)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四)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的审批意见和职工个人相关资料,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住房补贴的支付与发放
第十五条 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新职工自参加工作至本办法实施前的住房补贴,在购房、调离、离退休、去世时,由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房改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一次性支付。
第十六条 未达标老职工的差额住房补贴,由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房改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实行轮侯一次性支付。
第十七条 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 2000年1月1日后去世的老职工,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支取。
第十九条 从其它单位调入省级机关的职工,接收单位应根据其住房补贴发放记录,予以计发。职工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住房补贴的,如原工作地住房补贴标准低于省级机关标准,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二十条 职工在省级机关内部调动,其住房补贴由接收单位继续发放;调离省级机关的职工,其住房补贴从调离次月起,停止计发。
第二十一条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入伍,2000年以后转业的干部,不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如果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级补贴标准,可申请差额补贴。
第二十二条 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租金标准未达到商品租金水平前,不能作为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租住面积未达到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可计发未达标面积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 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不得以低于商品租金标准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四条 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离婚后又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无论所购住房面积大小,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受降职、降级处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相应职级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本办法发放范围的其他事业单位(含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