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以下简称《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浙政发[2007]4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规定,现对我市征收车船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应当在我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在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机动车辆车船税。
三、从2007年10月1日起;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在投保交强险时,由收取交强险的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和船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
四、车船税依照下列适用税额征收
(一)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每年每辆540元;
中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每年每辆 480元;
小型客车:(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每年每辆360元;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每年每辆240元;
(二)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年每吨(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60元;
其中:自重为机动车的整备质量,以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三)摩托车每年每辆60元;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辆,一律按照 1吨计算。
(四)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年每吨3元;
净吨位201-2000吨的,每年每吨4元;
净吨位2001-10000吨的,每年每吨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年每吨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其中: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船舶,一律按照1吨计算。
五、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年,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六、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七、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三月。
八、对2007年已按原税额标准纳税的车船,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补缴。
九、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车船税。
可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十、外交车船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应由纳税人在 2007年10月1日前向主管地税局提供车辆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填报《宁波市车船税免税审批表》(附件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车发给车船税免税卡,凭免税卡在投保交强险时,免征车船税。
十一、《新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政府通知》调整了车船的征免税范围。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准确摸清新纳入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车船,加强车船税的征管,并开展税款收入与税源变化的分析比对工作,切实提高车船税的管理水平。
十二、车船税的征收面广,税源比较零星分散,针对广大纳税人对新政策了解不够明确等现状,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车船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新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十三、本通知下发后,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的,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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