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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征收指引(2007年度)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7]18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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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做好2007年车船税征收工作,现将市局编制的《车船税征收指引(2007年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车船税征收指引(2007年度)

  一、纳税范围在我市范围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以下简称“三区两市”)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人属于征税范围的车船,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三、应纳税额

  (一)税目税额表。

  (二)微型客车的确认及应纳税额。

  微型客车的确认标准为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纳税人须提供微型客车相关证明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微型客车相关证明资料的,税务机关按小型客车的计税标准征收。

  (三)车辆自重的确认。

  车辆自重是指车辆的整备质量。对于“机动车行驶证”上未注明整备质量参数的,按总质量减去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计税吨位,或由纳税人提供能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对于“机动车行驶证”上未记载相关参数,纳税人又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应指引纳税人到车辆管理部门补登相关数据。纳税人不补登相关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数据核定征收。

  四、申报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为避免集中申报纳税,申报纳税时间按以下执行:

  (一)车牌号码末位数为3~9的,应在2007年9月底前申报纳税;

  (二)车牌号码末位数为 “0”、“1”、“2” 的,应分别在2007年10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54321”,车牌号码末位数是“1”,其申报纳税时间为11月份,如此类推。

  五、纳税地点

  (一)广州市区范围内车辆的纳税地点。

  1.属于单位的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属于个人的纳税人可选择以下任一地点纳税:(1)到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市邮政局电子商务分局车船税代征点办理。

  (2)通过市内“好易”、“e路通”、“交费易”三种电子自助缴税方式办理。

  (3)登陆网站www.payeasy.com.cn办理。

  (4)新购置车辆、微型客车、按自重计税的载货汽车等车辆须到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或各区地方税务局办理。

  (二)三区两市范围内车辆纳税地点。

  三区两市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受委托代征车船税的代征单位缴纳。

  (三)船舶税款的缴纳方式。

  纳税人须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船舶的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申报纳税的资料

  (一)新购置车辆、船舶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

  (二)除第三(二)、(三)点的情形外,非新购置车辆、船舶可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七、新购置车船的申报纳税新购置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应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天内申报缴纳车船税。购置当年的车船税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八、减免税车辆的申报

  (一)申报期限。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须于2007年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申报资料1.广州市区申请减免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的公交企业须提供《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质合格证》、每辆车的《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广州市区申请减免公共交通船舶车船税的企业须提供《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质审查合格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须注明轮渡费)、加盖企业公章的船舶航线列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三区两市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税减免须提供的资料参照广州市区的资料提供规定执行,并报市局备案。

  九、车船过户或信息变更的申报车辆、船舶发生过户、迁移的,应于发生过户、迁移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分别到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人或车船信息资料变更的,应于信息资料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办理上述事项时当年度未缴纳车船税(或以前年度有欠税)的,须完税后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十、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办理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应于被盗抢、报废、灭失之日起30天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办理上述事项时当年度未缴纳车船税(或以前年度有欠税)的,须完税后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回执和完税证明,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通过代征单位缴纳税款的,向代征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通过自助终端缴纳税款的,可凭自助终端机打印出的缴纳税款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证明办理)。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又找回的,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十一、完税标志和减免税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2007年度起不再使用车船税完税、免税标志。2007年度以纳税人持有的完税凭证(证明)作为缴纳税款的证明。在自助终端上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其原始凭证(即终端打印的缴款凭证)在本市范围内可视同为完税证明,纳税人如有必要,可到地税机关换开完税凭证。

  2007年度暂不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十二、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2007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和处罚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十三、其他在车船税开征前已经按原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和已纳税款的差额在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时一并补缴。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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