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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如何界定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梅地税函[2005]24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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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江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界定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梅地税梅江发[200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因此,凡免税单位使用的车船:车(船)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船)主非本单位的,如已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凭固定资产帐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可确认为本单位实际拥有,享受车船使用税免税政策;未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一律按车(船)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船)主确定征免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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