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车船使用税 - 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客货两用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云地税三字[1999]6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3-3
【打印】【关闭】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我省1999年1月1日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后,部分地区反映,在征收客货两用车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上不一致,带来税负不公平等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客货两用车的界定,按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类型为准。

  二、客货两用车的计税,除按载货吨位全额征税外,对乘人部分,按中小型车的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