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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净吨位不足一吨的机动车如何计征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4]1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99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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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

  为了平衡机动车辆之间的税收负担,经研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每辆净吨位不足一吨的机动车,在征收车船使用税时,均按一吨计征。一吨及其以上的机动车辆,计征车船使用税办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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