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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87]粤税三字51号
广东省税务局  198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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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船舶吨位尾数的计税问题省局(87)粤税三字第006号通知规定,车船吨位尾数按实际数量计税。对船舶的分级税额吨位尾数,凡吨位尾数不足0.5吨的,按低档次税额计税;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上的,按高级档次税额计税。如非机动船载重不足10.5吨的,按每吨税额0.60元计税;超过10.5吨至不满50.5吨的,按每吨税额0.80元计税。

  二、关于经批准减、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车船发免税标志问题对按规定应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全年车船使用税的,发免税标志,减征车船使用税的,发纳税标志。

  三、关于免税车船不依期办理申报,逾期在易地征收税款不退税问题免税车船不依期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事项,被易地税务机关征收了车船使用税,一律不办理退税。

  四、关于违章 处罚问题车船使用税的违章 处罚,必须按省局(87)粤税三字第005号通知的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处理,易地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或个人可进行补税,不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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