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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公安部门的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8]粤税三字第35号
广东省税务局  198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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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公安部门的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可比照军队车船征免的规定办理。即:凡挂公安专用牌照(GA-44)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只申报登记,不用贴免税标志);凡挂地方牌照的车船,按规定确定征免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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