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车船使用税 - 正文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两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100号
广东省税务局  1989-12-20
【打印】【关闭】

   现将车船使用税两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载重不足一吨的载货汽车、载货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统一按一吨计征车船使用税(农用、营运两用手扶拖拉机仍按年税额十五元征收)。

  二、对经批准给予困难减、免车船使用税的车辆,不论减免税期限长短,均发“已税”标志。

  以上规定自征收一九九0年度车船使用税之日起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