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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营企业经营运输业务所使用的船舶只征收吨税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86]粤税外字第95号
广东省税务局  198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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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077号《关于对中外合营企业经营运输业务所使用的船舶只征吨税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我国内企业(不包括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租用的外国籍轮船和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根据财政部(5 4)财税关字70号通知规定,凡航行国外和兼航行国内各口岸,属于海关监管范围者,均征船舶吨税;专门航行国内各口岸经营沿海、内河运输、海关不加监管者,仍一律照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略。

  附件:吨税的有关规定(1986年3月31日[86]财税外字第07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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