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80号)的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停产、破产撤销期间及停产、撤销后,对其拥有的房产,不论是否闲置,均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企业关闭、撤销后,对其占用的土地,不论是否闲置,均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