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自用地下建筑房产原值的折旧比例问题
在自用的地下房产建筑计税时,工业用途房产要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要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