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政策总是明确如下:
一、关于(财税[2000]125号)文件中涉及房产税征免的问题
(一)文中住房出租征免房产税的范围是指: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上述租赁住房改作他用(如作经营用房、门面等),出租方应按原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对房屋承租人将住房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区分不同情况缴房产税;对继续用作住宅用房的,税率减按4%;对改作他用(如作经营用房,门面等),税率按12%.计税依据仍按湘地税发[1994]7号文件执行。
(三)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所得的租金收入,从账务上要与应税租金收入分开核算,便于税务部门的征管;如账务上无法与应税租金收入划分清楚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征收。
二、关于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粮食系统经营体制改革后,原湘地税发[1997]51号文件中的相关政策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现调整如下:
(一)对财政拨款的省、市、县粮食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 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湘地税函[2007]186号
(三)对从事粮食附营业务所占用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主要包括粮油零售企业、加工企业、运输企业及其他多种经营企业。
(四)对既从事粮食收购存储业务又从事粮食附营业务的单位,按附营业的销售比例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住房制度改革后职工住房部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住房制度改革后,企业出售给职工的房产,如办理了房产证,并将这部门固定资产转在备查帐簿上,不再计提折旧的,可不征房产税;如果账务未转出,仍计提折旧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住房所占土地面积部分,土地使用权证转给个人的,可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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