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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外发[2001]10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200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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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并地税流发[200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山西省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实施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1992年6月22日制订,1994年8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及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从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定行业、项目的,从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10年。此两项免税规定,均是指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并自用的房产。对外商投资企业拥有产权非自用的房产,应按照有关税法规定纳税。据此,你局提出的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出租的房产应按照有关税法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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