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税地[2001]35号文《关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免征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政府规定价格”
是指物价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并请各分局做好免税记录台账。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免征房产税的通知
2001年7月9日沪税地[2001]35号
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本市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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