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
你市襄政函[1999]40号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襄樊电厂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函》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意从1999年1月1日起对襄樊电厂主厂区按工矿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