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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襄樊电厂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9]4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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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

  你市襄政函[1999]40号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襄樊电厂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函》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意从1999年1月1日起对襄樊电厂主厂区按工矿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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