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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房产税、印花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锡地税三[1998]3号
无锡市地税局  199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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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统一企业(含国有、集体企业,下同)清产核资后的有关税收征免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文《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财税字[1997]131号《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现提出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产核资后,凡帐面已按重估后的价值记载,并已按重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的,应根据有关税法规定,按重估入帐的新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为照顾部分困难企业,对清产核资后,企业的新增价值未计提折旧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附原清产核资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地税征收部门审核确认,经市、市(县)地税局审批,可在1998年12月31日前,免征其增值部分的房产税和缓缴印花税;但已征收入库的不退。

  凡企业已按市局锡地税三(96)15号文规定享受过税款减免的,不得再享受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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