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侨雄置业有限公司无偿提供房产给他人使用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1997]67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57)政三字第623号通知及国税函[1998]158号批复精神,明确如下:
对无偿借房给他人使用的,以按出借单位帐面价值计征房产税,由使用单位代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