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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浦东新区和其他城镇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4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8-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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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本市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迅速发展,城区范围不断扩展,我局沪地税地[1998]32号文对中心城区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已作规定。经研究,现对浦东新区和其他区县的县(区)城、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浦东新区按原属于黄浦、南市、杨浦地区作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经过几年的开发和建设,原划定区划范围的道路、河流等地界已消失无存,城区范围不断向外延伸。因此,对浦东新区按内环线之内的地区作为开征范围,其他地区的企事业单位(除城镇和高桥工业区之外)暂不列入开征范围。

  二、有关区和各县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城镇,一般是按1986年划定开征范围的。近十多年以来这些城镇的建设范围扩展较大,应按建成区作为开征范围,具体城镇建成区可由区县税务机关会同城建部门确定。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征,因此,本通知自征收本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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