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分局:
近接各地反映,省局辽地税一[1996]182号文件下发后,其中第一条 关于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用房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掌握,要求省局做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内的房屋应按房产的计税余值征收房产税;对将摊床(柜台)等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的,应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二、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房屋以外的其他房屋,仍应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具体可按出租柜台与未出租柜台的数量比例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