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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财产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财[1997]8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7-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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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在财产税征收工作中有些业务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讨论研究,现明确和重申如下:

  一、关于对清产核资国有企业征免房产税的条 件确认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9号)规定,对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未调帐或调帐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房产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对国有企业非清产核资中进行的固走资产价值评估或在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己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后又停止增提折旧的,一律不免征房产税。

  二、关于企业防火防爆安全区占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近年来,在执法检查和纳税检查中发现,各地对企业防火防爆安全区减免税掌握尺度不尽一致,出现畸轻畸重的问题,有的甚至将不应列入防火防爆安全区的土地,也按照防火防爆安全区免征土地使用税,造成了税款流失,为堵塞漏洞,便于平衡,从19 97年1月1日起,对企业防火防爆安全区占地在一万平方米能上能下(含一万平方米)的,须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须由市地方税务局从严审批,方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照顾。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种招待所、宾馆征税问题对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种招待所、宾馆以及对外营业的培训中心等房产和占地,应照章 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企业兴办的福利设施征免税问题对企业办的各种福利设施用房和占地,除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之外,应一律照章 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对公园、名胜古迹征免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008号)文件规定,对公园、名胜古迹单位出租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和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对公园、名胜古迹的照像、小卖部、餐饮店,以及设在公园内部的在收取门票之外另行收费的各处经营场所的房产及用地(包括各种收费的保龄球、赛车、高尔夫球、游泳、游艺、展览、影视等场馆),均应照章 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交通系统事业单位征免税问题原辽宁省税务局下发的《关于交通系统事业单位征免地方税问题的通知》,对交通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的规定已经于1992年1 2月31日到期,应从1993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凡未能恢复征税的,应从1993年1月1日起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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