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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管理的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一[1996]18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6-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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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近据部分市地税局反映,在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些业务问题不够明确,需省局作出具体规定,在经征求各市意见基础上,现对房产税征收工作中的几个业务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用房(包括营业厅、寄存处、服务室等用房),从1996年1月1日起统一由其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房产计税余值缴纳房产税。

  二、对房屋装饰装修后增值的部分,凡记入帐簿固定资产科目的,应按规定计征房产税;记入帐簿递延资产等科目的,暂不征收房产税。

  三、企业全部关闭或停产在一年以上的,经关停企业申请,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报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对其在关停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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