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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6]2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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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务学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6]53号)精神,原由国税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房产税移交给地税部门征管后,各地在征管中提出一些有关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所辖县)。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指建成区范围内)。

  三、建制镇。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镇(指建成区范围内)。

  四、工矿区。指尚未设立建制镇非农业人员超过二千万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具体范围由县(市)政府确认后,报地(市)政府批准。

  上述县城、建制镇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县人民政府确认。

  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当地地税部门对上述纳税人的房产税受理征管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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