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管理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一[1996]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对地下人防设施出租所取得收入,包括地下人防设施中出租柜台取得的收入,应从租征收房产税。
二、企业资产重估后,应按房产重估价值征收房产税,其执行日期应在资产评估认定书下达之次月起征收。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6]562号文件精神,对清产核资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报经市局审批。
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在1996年12月31日前,符合上述条 件的企业,已征收入库的房产税不予退税和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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