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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1999]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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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的精神,根据《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收政策的通知》(财字[1999]192号)的法规,现就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地域范围包括其中心区、发展区和辐射区。

  二、 三、 四、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条自2009.02.02日起停止执行。


  五、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包括从事软件开发又从事软件生产的企业,但不包括单纯的软件生产企业。

  六、本通知中有关增值的政策法规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关企业所得的政策法规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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