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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桂政发[1987]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8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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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一九八0年七月以后批准建立的新建制镇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自行车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用于集贸市场的砖柱、瓦顶圩亭,暂免征房产税。

  四、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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