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商标奖励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0日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芜湖市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增强企业商标意识,鼓励创立自有品牌、鼓励创立驰名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本市市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其住所必须位于芜湖市市区,且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或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内拥有股份(投资)。 因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而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须证明其商标的认定系基于或主要基于其在本市市区的企业使用或营业使用该商标而取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著名商标是指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芜湖市著名商标是指经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
第四条 本市人民政府设立商标奖励专项经费,对获得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或芜湖市著名商标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奖励。
商标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物质奖励是指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物质奖励:
(一)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且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100万元;缴纳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缴纳税收在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万元。
(二)对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且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收在1000万元、6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三)获得芜湖市著名商标认定、且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收在 1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2万元。
缴纳税收低于上述最低标准者不予物质奖励。对同一件商标的重复认定按最高标准奖励,不进行重复奖励。
第六条 物质奖励的奖金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奖金来源由市财政负担。
第七条 商标奖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政府批准。
对非物质奖励部分无需申请,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通报方式进行表彰。
第八条 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标奖励审批表(免费索取)1份;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1份;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四)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或芜湖市著名商标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
(五)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包括国税局的完税凭证和地税局的完税凭证);
(六)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奖励申请,在 5 月底前完成对奖励申请的初审和复核工作,并在市政府网站和芜湖日报公示 1 周。对无异议的奖励申请市政府在 1 周内批准并发放奖金;对公众提出异议的奖励申请,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对逾期不提出奖励申请者视为放弃物质奖励。
第十条 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回奖励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获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商标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市辖三县的商标奖励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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