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房产税 - 正文
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皖政[1986]106号
  1986-12-31
【打印】【关闭】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第十条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第五条 所规定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

  第五条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在房产座落地点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缴纳。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 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