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各直属公司,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驻并部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1998年进行的行政区划调整和2000年6月14日国务院批准的《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1998年至2010年)》,现将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涉及的“市区”范围,重新明确如下:
一、凡在《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规划区,即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晋源区和尖草坪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无论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如何,一律依照7%的税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发[1985]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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