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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并政发[2000]5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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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各直属公司,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驻并部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1998年进行的行政区划调整和2000年6月14日国务院批准的《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1998年至2010年)》,现将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涉及的“市区”范围,重新明确如下:

  一、凡在《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规划区,即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晋源区和尖草坪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无论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如何,一律依照7%的税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发[1985]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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