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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2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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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国家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经济政策的要求,现将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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