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车改过程中单位以报销费用形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十地税发[2006]6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纳税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工资、薪金项目”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定的标准限额内据实扣除公务费用:
(一)纳税人的雇佣单位必须实行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制定了车改对象执行公务所需公务费用限额标准的相关办法,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会议审核批准。
(二)纳税人须提供执行公务活动或本人使用车辆过程中产生费用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
二、单位实行了车改,并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向个人支付收入的,如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费用凭证,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一律不得作任何费用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