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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14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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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一些地方在实际生瞩目工作中发现的有些地方税政策不易把握,需进行明确。据此,我们研究制定了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现发给你们,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暂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一、(略)   

     二、资源税地热水。地热水包括地下热水和温泉(地热资源的天然露头),是以热水形式存在的一种地热资源,水只是热能的载体,是单一属性的矿产资源,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一些地方将地热水作为生活用水而不是一种热能来开发,其资源税只能按其矿产品的属性征收,而不能按其实际用途征收。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房屋出租,不论其租金收入以何形式表现,其房产均应按租金收入计征;对国有或集体企业实行整体承包租赁经营的,其房产税按鄂地税发[199 7]314号文件执行。

  (二)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由财政核定标准并按期定额拨付的事业单位,对这些单位自用房产和土地,按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圭使用税,但如将房产和土地对外出租或从事生产经营,则应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自营出口企业其流转税先征后返的,随流转税征收的城建税不返还;直接免征流转税的,按应缴流转税的数额计征城建税。

  五、印花税
(一)电力等部门对用户下在的供电计划表(单),虽然明确了供需关系,但只是指导性的计划,具最终是按使用量结算,不征收印花税。但对电力部门与用电单位签订的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的用电合同应计征印花税。

  (二)对房屋(家庭)装修书立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均按建安合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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